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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询价文件

发布时间:2017-07-28  点击次数:3718 次

 

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询价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询价采购项目

(二)采购内容:本项目采购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服务,共两个包。一包:2017年自贡公交集团吉兴运业有限公司职业病现状评价;二包:2017年自贡客车厂(保修车间、光大街车间、虎头桥车间、板仓车间)职业病现状评价。

供应商在单项限价金额范围内报价,超过限价的报价作废处理。

(三)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项目服务完成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17915日止,两包总预算金额不超过6万元(陆万元整)。

二、供应商条件

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证照齐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的独立法人。

三、供应商报价说明

(一)本项目报价方式为分包单价和总价。项目结算时最终以分包价格计算,进行分别支付。

(二)报价币种:采用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

四、 报价时间和方式

(一)报价时间:供应商于201781日下午14:30时前供应商将书面报价单盖章递交到自贡公交集团公司安全部403室,超过期限的为无效文件,超过总预算金额的报价作废。

(二)报价方式:供应商采用密封报价(按附件2《询价采购供应商报价承诺表》填写),密封袋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不得采用传真方式,超出规定报价时间的供应商报价资料不予受理。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其报价资料未全部报齐之前,不得拆封报价资料。
    
(三)供应商报价时应提供的资信证明:
     1
、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报价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信证明资料必须单独密封提交,封面上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并注明“资信证明”字样。

(四)报价承诺表一式三份单独密封,封面上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并注明“报价承诺表”字样。

五、评定成交供应商

(一)201781日下午15:00时采购人按程序成立询价小组组织评审工作。

(二)本次询价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业务部门代表1人,其余成员从企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询价时询价小组成员应严格按询价工作纪律执行。

(三)评定成交供应商标准

符合供应商条件,且总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四)如果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人确定的预算单价金额,将取消该询价结果,另行组织。

六、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人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将成交结果在自贡公交网( http://www.zgbus.net)上进行公告。

七、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在成交结果公告公示之日,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供应商资格或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将禁止该供应商三年内参加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项目采购活动,采购人可与顺位候选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另行组织采购。

 八、 廉洁纪律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保护双方共同利益,敬请各供应商在与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单位、部门业务交往工作中,将我方人员明示或暗示要求宴请、招待,或索取礼金、礼品、礼券、其他利益,或故意刁难、显失公平现象,向我司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渠道告知如下:

举报电话及联系人:0813-5804813    13890069141    钱先生         

举报电子邮箱:120843127@QQ.com 

举报受理地址: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16

我司承诺:对所有举报信息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来源严格保守秘密,对举报单位因举报所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害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保护。

九、合同主要条款
   
(一)项目实施、验收及服务要求;
   
项目完成时间: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于2017915日前完成评定工作。
   
(二)成交供应商所供评价服务,必须符合市级相关部门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要求,并成功申报备案。一旦出现由于评价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违约行为,所有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三)项目验收:成交供应商提供服务以达到市级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备案要求为验收合格的唯一指标。

(五)付款方式:供应商完成职业病现状评价并完成市级相关部门备案后,采购人于15日内按合同价款一次性付清。
   
(六)成交供应商逾期完成评价工作的,每日按项目合同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超过供货时间后五日内仍不能供货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按合同价款的 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七)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或其它不可抗因素外,任何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项目不得擅自转包,一经发现成交供应商擅自转包,即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向采购单位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 10%的违约金。
 
(九)项目合同在采购人住所地签订,因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
   
十、联系人及电话:

曹念东   8111856    13890033280

 

详情见附件1,2